西安網評:“棒殺金毛犬”之爭勿偏離法律框架
時間:2018-01-03 09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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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棒殺金毛犬”之爭勿偏離法律框架
2017年12月31日,湖南長沙天心區芙蓉南路“現代空間”小區樓下一條金毛犬被民警打死的相關視頻、圖片內容,引起部分愛狗人士質疑。當天21時15分,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通過官微“天心警事”發佈通報此事稱,因金毛犬咬傷3人,民警處警未配備麻醉槍,且短時間未找到狗主人,手槍射擊容易跳彈傷人,為防止該狗傷害更多行人,民警遂用木棍對狗進行撲殺。但是,出警民警被人肉搜索,受到電話恐嚇,出警民警門口被送花圈,分局被騷擾電話影響處警。(1月2日 澎湃新聞)
自從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分局“棒殺金毛犬”發生以後,圍繞著“棒殺”之事,警方、受害者和愛狗人士各持一方觀點。愛狗人士在對出警人員人肉搜索、打恐嚇電話、發辱罵短信,甚至給出警民警送花圈,早已超出瞭愛犬所能夠設想的范圍。一心為犬,不關心人,似乎走向瞭極端,與法律精神也相悖逆。
愛犬人士所主張的,是出警民警不當的出警方式,“棒殺金毛犬”著實有點非“狗道”。確實,應該承認,警方出警或者粗心,或者緊急狀態,沒有台中通馬桶推薦攜帶麻醉槍因此導致“棒殺金毛犬”,這是情節問題,而非“性質”問題。如果非得需要追究責任,則令當別論。人肉搜索民警,恐嚇辱罵和詛咒,難免陷於極端,甚至也有些懦夫之怯。
民警出警雖有方式上的瑕疵,但基於當時緊急狀態下,既找不到狗主人,又不能確定該犬是否接種疫苗,還要保證行人的絕對安全,民警“被迫”棒殺,情當可緣。這種狀態下,“人權”就要大於“狗權”。而不是任由“狗權”繼續侵害“人權”。即便事後追究出警民警處置不當,也應由警方按照出警規則及《長沙市犬隻管理辦法》進行處理。
近些年來,公眾保護動物權利的意識不斷提升,方法也日益多樣,特別是保護狗的權利方面表現的最為突出。不管是廣西玉溪“狗肉節”引發的民間爭論及相關沖突,還是愛狗人士高速公路截擊運狗車,抑或其他保護狗的一些行動。這些行動,對於保護狗,確實起到瞭一定作用,也體現瞭公眾愛狗、愛動物的權利。但是,有些行動還是應該“行進”在法律的框架下方可。
愛狗人士可以針對警方不當行為提出意見,甚至可以訴諸法律,或者向涉事分台中清化糞池推薦局提出相關處理意見,這些方式,對於改進警方出警行為,規范出警程序,保護動物權利也能夠起到更為長遠的規范作用,任何一方都可理性平穩接受。對出警民警各種人肉、攻擊行為,不僅超出瞭保護狗的范圍,也直接侵害瞭民警個人作為普通公民應有的權利,也幹擾瞭警方正常辦理其他警務。這種違背法律的愛狗行為,其實與文明之風背道而馳。
法律是處理人和人之間,人和動物之間,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。建設法治型國傢,完善法治體系,重要的是依法而行。保護狗是這個理,規范出警是這個理,保障民警正當權益也是這個理,保障公眾安全和法律尊嚴還是這個理。
狗權重要,人權重要,公共安全重要,維護法律尊嚴也重要。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情況下,緊急狀態下的“棒殺金毛犬”當可獲得原諒。而針對出警民警相關違法行為,也應當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公平的處理,而不是跳脫法律框架之外以暴易暴逞野蠻。(張立)
編輯:錢江
- Feb 01 Thu 2018 0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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